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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联概况
咸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十条措施
来源:时间:2023-12-20

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重要讲话、指示批示精神,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、省两会以及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,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措施。

一、做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

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,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;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(含)的给予50万元奖励。

做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,对连续3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,再次给予入库奖励。

二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

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,按其实际研发投入增长部分的5%予补贴,最高补贴100万元。

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入龙头企业创新链、供应链,对自主立项、先行投入开发“硬核科技”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,按实现配套销售额度的2%给予补贴,最高补贴200万元。

三、支持建设重大科创平台

对国家级独立科研院所或技术创新中心来咸建设分支机构,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%给予补贴,最高补贴1000万元。

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、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,给予500万元奖励。

对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,给予50万元奖励;对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,给予20万元奖励。

对全市重点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,每年根据绩效评价情况,按照优秀、良好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、20万元奖励。

四、加强重大关键技术攻关

对企业独立或者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,按照年度到位资金额1: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,最高配套500万元;对企业独立或者牵头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的,按照年度到位资金额1:0.5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,最高配套500万元。

财政单独列支500万元专项资金,围绕全市主导特色优势产业领域,面向全市通过“揭榜挂帅”“赛马争先”“定向委托”等方式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。

五、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

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开发、技术转让(许可)、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,对在咸首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形成新产品销售的,按照年新产品销售收入1%给予奖励,最高奖励500万元。

六、建强科技企业孵化机构

完善孵化机构综合绩效评价机制,对孵化机构孵化高新技术企业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、提供成果转化对接服务、举办创业活动等指标绩效显著的,按照优秀、良好两个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、30万元奖励。

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、“创客中国”等全国、全省总决赛奖项的企业,根据获奖次,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、50万元奖励。

七、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引育

设立科技人才服务专项,对入选“三个一百”资源库的科技型专家人才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,每项支持10万元。

对作出突出贡献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科技人才,可按照职称评审“直通车”政策,直接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。

选派科技人才到科技型企业担任“科技副总”,服务期内给予每名“科技副总”5万元工作保障经费。

八、布局重点科创基础设施

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咸宁(武汉)离岸科创园、咸宁科技创新中心、横沟科技城、大学科技园、武咸科创共建区等全市重大科创载体平台园区建设、运营,实行一事一议,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。

对来咸落户的国家级、省级技术交易(转移)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、20万元奖励。

九、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

依托香城产业基金、吸收社会资本共同设立1亿元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,推动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、撬动性强、成长性好的重大科创项目落地咸宁。

鼓励创投机构引进市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落户我市,按照其在咸实际股权投资额的5%给予创投机构奖励,最高累计500万元。对创投机构投资的本地或者外地整体迁入的科技型企业,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额的10%给予补助,每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。

十、强化科技创新制度保障

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。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安排专项资金,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。兑现上述奖励政策所需资金,由市级与县(市、区)、咸宁高新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。市级资金在县(市、区)、咸宁高新区先行兑现政策后,再由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。

强化对科技创新考核和督查力度。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绩效指标纳入县(市、区)年度考核重要内容,提升科技创新指标权重。将落实市委、市政府科技创新政策情况纳入督查内容,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,对落实不力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。

健全鼓励创新、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。建立科技、财政、审计、纪检监察、组织等部门定期沟通对接制度,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,按照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对其不予、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、减轻追究责任,同时采取监督措施推动问题整改到位。

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3其他类别政策与本措施对同一事项支持力度不一致的,按照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。